一、事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程序
(一)考试或考核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或考核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设备考试或考核机构负责。
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人员,向考试或考核机构填报人员登记表(或者申请书,申请书从“山西省特种设备监察网”站下载或向考试或考核机构领取),报名参加考试。
(二)申请
考试合格的,由考试机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证》,也可以由个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登记表(或申请书)和相应材料,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申请办理。
(三)受理
窗口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四)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或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五)发证
考试机构统一申请办理的《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证》,由考试机构协助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申请人发放。
个人申请办理的《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证》,窗口向申请人直接发放。
六、期限
(一)许可期限规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培训、考试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1、受理
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及时移送承办机构。
2、审批
二十日。
3、发证
窗口通知申请人,十日内送达许可决定。
(一)考试期限规定
1、受理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十五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2、报告
考试或考核工作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考试或考核机关将考试或考核成绩通知申请人,并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七、收费标准
1、 考核培训按“晋价费字[2001]370号”、“晋价费字[2002]23号”文件执行。
2、 发证收工本费。
八、申请材料目录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县级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